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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抵(质)押物登记的部门有哪些?

2008-03-06 阅读: 出处: 作者: 编辑:

1、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,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;

2、以房产或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,为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;

3、以航空器、船舶、车辆抵押的,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;

4、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,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;

5、以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抵押的,为国家知识产权局;

6、以依法可转让的股权质押的,为证券登记部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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